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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11-09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阅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黔府办发〔2017〕7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提升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强化队伍建设,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决胜脱贫攻坚、同步全面小康,奋力开创百姓富、生态美的多彩贵州新未来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2018—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增速年均达12%以上。到2020年底,实现建筑业增加值占GDP比重85%左右;全省特级企业总数达15家以上,新增一级总承包企业30家以上;全省建筑业企业创建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不低于10项;全省建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进一步提升,培养20000名以上传统建筑工匠、1000名以上优秀建筑业项目经理、100名以上优秀建筑企业家,60000名以上建筑工人通过培训取得建筑行业技能岗位证书。

三、重点任务

(一)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1.优化资质资格管理。全部下放建筑企业省级行政审批权限,全面推行电子化审批,试行建设工程企业、个人资质资格电子证书,简化企业资质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证、上岗证,精简注册认证等环节,压缩时限。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鼓励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贵州保监局、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工程招标投标制度。进一步完善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制度规定,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管标准,规范监管行为。全面推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贵州省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目录(2016年修订)》的要求,纳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加快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评标标准等制度,全面推进全过程电子化招标投标,并推行网上异地评标。积极探索建筑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在招标投标给予信用加分等制度,助推脱贫攻坚。建立完善评标专家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规范招标投标监管制度,配齐配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1.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建立完善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招标投标等配套管理制度。积极培育工程总承包骨干企业,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和装配式建筑实行“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工程总承包单位对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负总责。编制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规范工程总承包计量和计价活动。工程总承包合同涵盖的全过程各专业业务,可由总承包单位依法直接分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支持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积极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创新工程咨询服务委托方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和引导非政府投资工程以全过程管理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服务,鼓励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发挥注册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增项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等行业资质,积极参与全省大扶贫、大数据、大生态等工程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创新发展。着力提升监理企业服务水平,促进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按照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监理企业可接受政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委托,对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积极探索监理企业向政府报送项目质量安全情况,不断健全监理企业报送信息制度。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鼓励监理行业协会围绕监理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市场供求状况等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开展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发布,促进公平竞争。(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贵州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提高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1.强化质量责任落实。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建设,开展工程质量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活动。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夯实施工图审查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整治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质量检测机构行为。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标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依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分户验收制度和工程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提升安全监管水平。全面落实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创新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模式,以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为重点推行项目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推进施工现场安全监控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工程工期,杜绝随意压缩合同工期行为,确需压缩合同工期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合同约定支付赶工费用。落实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管理,强化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关键部位和工程竣工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队伍建设,切实履行监督职能,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予以保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强化建筑市场监管。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依托贵州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等,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方式,重点对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管理,充分发挥检测对工程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和恶意拖欠工资等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禁入建筑市场,列入“黑名单”。建立完善建筑市场清出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肢解发包、转包、非法分包、资质资格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各行业协会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作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优化发展环境

1.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做到企业和人员信息、工程建设信息、信用信息实时更新,实现住房城乡建设、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各类信息共享互用。积极推进落实企业年报公示和信用承诺制度,加快信用档案建设。健全完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办法,将企业信用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评分应用于资质许可、招标投标等环节,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应占10%左右。实施分类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守信处处受益、失信处处受限”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贵州能源监管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完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体系。及时编制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加固工程等计价依据,逐步编制工程前期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等计价依据。制定与“营改增”相适应的各类计价依据计算规则,确保建筑业“营改增”平稳推进。进一步完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建立建筑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和人工成本定期发布机制。(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深化工程造价咨询业监管改革。推进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化法制化,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信息服务平台,对工程造价信息、指数指标等数据进行实时监测与及时发布。建立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数据库,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业动态管理机制和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工程造价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的引导作用,强化工程价款结算纠纷调解,建立工程造价纠纷调解专家库,加强工程造价纠纷和合同纠纷的调解,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维护建筑市场稳定。规范计价软件市场管理,建立计价软件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计价软件评估检查,加强计价依据和相关标准规范执行监督。(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规范工程价款决算。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管理部门要对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实行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竣工结算价“三价”备案并公示,未进行招标控制价备案的项目不得开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合同当事人将非协商共识内容纳入合同。强化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约定与调整,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规范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支付。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严防拖欠工程款。未完成竣工结算,未确定具体结算金额和支付安排的项目,不得办理固定资产转固和产权确认登记。(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5.全面减轻企业负担。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合同履约、工程款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质量保修等环节,推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或保单与现金、银行保函具有同等效力。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的规定要求,不得擅自设立法定之外的其他保证金,施工企业劳动保障信用评价为B及以下信用等级的单位不能以保函方式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任何单位不得拒收建筑企业提供的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保函以及保险公司保险合同或保单,以缴纳保证金。工程开工前,推行双向担保,建设单位要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单位要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执行以银行保函和担保公司保函等形式的担保制度。落实建筑业“营改增”抵扣各项税收政策,加强跨县(市、区、特区)施工税收征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贵州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加大建筑业人才培养力度。充分发掘具有贵州地域性、历史性、民族性的建筑特质,在传统民居集中、文化传承保持较好的地区建立特色建筑、古建筑培训基地,培养储备一大批特色建筑、古建筑传统民居修缮等专业技术人才。加大建筑、勘察设计、建造、监理、造价、咨询等注册人员的培训力度,优化注册流程,确保有更多合格人才获得注册师资格。未达到规定资历要求,但已取得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者,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工程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等奖项之一的项目经理,以及编写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国家工程定额、国家级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改革建筑用工方式,建立以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承包和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劳务派遣为补充的多元化用工方式。大力发展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使其成为建筑产业工人的主要载体,实现建筑工人的公司化管理。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全面推行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加快推进建筑用工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实现建筑工人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工资支付、诚信记录、用工信息等与贵州省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大数据平台互联共享。严格落实关键岗位持证上岗制度,大力开展一线生产操作人员培训和职工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切实维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要与建筑工人或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健全工资保障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建设工程费中有关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拨付工程项目各类款项时优先拨付人工费用。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实行差异化预存工资保障金。推行银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和工资月结月清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资支付和监督责任,为建筑工人工作、生活、学习提供可靠保障。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将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和法人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给予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建筑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工人缴纳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六)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1.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完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加快推进以钢结构、混凝土结构、现代木结构为主的装配式建筑发展。采取试点、示范,推动政府和国企投资占主导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率先使用装配式建筑,鼓励易地扶贫搬迁移民房采用装配式建筑,支持社会投资的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积极探索和推广应用装配式综合管廊。将装配式建筑项目列为企业诚信评价加分范围,按规定在承揽工程项目、创优评奖等中优先予以支持和激励。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鼓励运用建筑装修一体化、住宅部品标准化、运行维护智能化的成品住房开发模式,提升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力争到2025年底,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提升建筑设计水平。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严格控制项目规划和方案设计环节,探索开展城市设计,统筹城市整体平面、立体空间、建筑体量、色彩、天际线、景观绿化等要素,体现民族特点、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制定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加强城市重要地段、重点街区和城市保护区的设计工作。加快完善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制度。鼓励省内设计企业以联合体的身份参与国有投资大型公共项目设计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强化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大对建筑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节能、绿色建材应用,大力发展绿色环保节能建筑新领域的技术,形成竞争优势。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耗、低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新型建筑材料,推广先进适用的装修成套技术。引导和监督技术依托单位编制实施推广项目的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运行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按照规定实施备案管理。实施装配式建筑生产线、施工工艺创新和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加快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共享和信息化管理。推进BIM技术试点,完成BIM技术在甲级勘察设计单位普及,完成乙级及以下勘察设计单位三维系统、协同设计系统及运营管理系统等信息化手段的普及,推进一批试点企业尤其是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完成云计算平台打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4.完善工程建设标准。积极培育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及时开展标准复审,加快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修订。完善建筑施工标准体系,编制地方性装配式建筑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检验规范、标准图集等,增强装配式建筑设计、施工、生产的协同性,不断提高装配效率和质量。加大重点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指导监督力度,确保地方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准确、有效地执行标准。加强科技研发与标准制定的信息沟通,建立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委员会,为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1.大力扶持培育龙头骨干企业。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培育指导龙头骨干企业上市、升级、增项和分立,成立子公司时在新办资质等方面予以重点扶持,按规定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对央企、省外大型优势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总部或成立子公司,优先保障企业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充分利用现有产业园区,发展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2.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出台支持贫困县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引导龙头骨干企业与贫困县民营建筑企业开展一对一帮扶,“以大带小”共同发展,吸引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助推贫困县摘帽和贫困人口实现脱贫。信用好、实力强的优势民营企业享受与龙头骨干企业的同等扶持政策。综合发挥各类金融工具的作用,借鉴国际通行的项目融资模式,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搭建民营企业与金融机构、龙头骨干企业合作平台等方式,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通信管理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能源监管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3.推动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开拓省(境)外建筑市场,形成部分重点区域的规模市场。结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加大对我省建筑企业拓展境外市场的支持力度。加快培育一批境外工程承包企业,支持建筑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我省建筑企业对外承包业务,争取国家政策性信用保险公司支持我省建筑企业境外承接工程,降低企业收汇和融资风险。积极举办银企合作对接会、对外合作推介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省(境)外承包工程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营造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扶贫办、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贵州保监局,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全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应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统筹协调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调度,整合各方资源和力量,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做好统计监测,抓好考核通报。充分发挥建筑业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力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全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发展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工程质量奖(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等)、省部级优秀工程设计奖、省优质工程奖、创建省部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晋升特级和一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落实或完善激励措施,激发企业争先创优的积极性,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工程合同中约定优质优价奖励条款。支持优秀建筑业企业参加中国质量奖和省长质量奖评选。支持各地对开拓省(境)外市场和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业绩显著的建筑企业,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等方面制定相应激励政策。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创建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示范基地、示范项目的地区,以及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机构,制定政策措施,给予资金支持。积极开展全省建筑业发展10强县(市)、100强建筑企业、100个新型建筑建材业骨干企业等评选命名活动,支持建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具备条件的新型建筑建材业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各级金融机构积极为有实力、信用好的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特别是省内特级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发起组建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装配式建筑发展。(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加大对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精做优、“走出去”发展、实施科技创新等的宣传力度,努力发出好声音、提高认同度,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要大力宣传建筑业发展先进典型,大力宣传示范企业、示范项目,为推动建筑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通信管理局、贵州能源监管办、省政务服务中心,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或配套政策,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省加快推进新型建筑建材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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